入会须知
2021-05-18
新闻来源: 北京商丘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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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发展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承认本商会章程并在北京市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性组织或与经济工作有关的商丘籍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商丘商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商会的作用,维护商会声誉,确保本商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北京商丘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商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商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商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本商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商丘商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商会的作用,维护商会声誉,确保本商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北京商丘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商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商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商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本商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入会申请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北京商丘商会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北京商丘商会事业发展贡献力量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商丘驻京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商会,成为商会正式会员。
第四条 凡符合《北京商丘商会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北京商丘商会事业发展贡献力量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商丘驻京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商会,成为商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商会单位会员:
1、企业单位、商丘企业驻京机构填写《北京商丘商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Ⅰ类),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填写《北京商丘商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类),附本单位社团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加入商会个人会员:
填写《北京商丘商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并将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正面二寸照片两张一同报本商会秘书处。
(三)申请加入商会理事会员:
1、申请担任商会理事会员的个人:须有本商会2名理事推荐,同时填写《北京商丘商会理事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推荐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正面二寸照片两张一同报本商会秘书处。
2、填写理事会员申请表的个人,需理事会员的亲笔签字。
填写《北京商丘商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并将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正面二寸照片两张一同报本商会秘书处。
(三)申请加入商会理事会员:
1、申请担任商会理事会员的个人:须有本商会2名理事推荐,同时填写《北京商丘商会理事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推荐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正面二寸照片两张一同报本商会秘书处。
2、填写理事会员申请表的个人,需理事会员的亲笔签字。
(四)会员入会申请表或理事会员申请表可向北京商丘商会秘书处直接索取或从商会网站上下载;入会申请材料备齐后可以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本会秘书处提交。
第六条 本商会秘书处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提交商会理事会讨论。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本商会会员的,即由秘书处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该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即取得本商会会员资格,按规定缴纳会费后,由本商会颁发《北京商丘商会会员证书》。
第七条 经本商会两名以上的副会长联名推荐,并经本商会理事会多数理事同意,经市工商联批准,可以吸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为本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员。并参加本商会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本商会接纳申请人为本商会正式会员、理事会员、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由本商会秘书处自颁发会员证之日起七日内,在北京商丘商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
第九条 入会申请人自接到本商会入会通知之日起即获得北京商丘商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商会会员除享有本商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获得商会提供的网上服务的权利;
(二)了解商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商会组织的业务活动的权利等;
(一)免费获得商会提供的网上服务的权利;
(二)了解商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商会组织的业务活动的权利等;
第十一条 每个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在该单位中有一定影响,能够代表该单位利益,能够参加本商会经常性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代表,并书面报本商会秘书处审查同意。指派的代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因正当原因确需调整时,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商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指派的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本商会的活动时,其所在的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商会秘书处,并书面委托其他人员参加本商会的活动。个人会员因故不能参加本商会的活动时,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参加本组织的活动,但须经本商会秘书处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的代表被选举为本商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后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或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由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可以另行指定代表列席本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增补为本商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的,由本商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为加强商会与会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完善商会管理与服务功能,商会实行联络员制度,各会员单位选择一位业务能力强、素质高、关心商会工作的同志,担任本单位联络员。
第十五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本商会会员要求退出商会的,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拒绝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的,由本商会秘书处在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本商会会员要求退出商会的,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拒绝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的,由本商会秘书处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本商会会员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经查实后由本商会秘书处报商会理事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待遇亦自动丧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商丘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